【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鞋業公司擔任店長職務,雙方于2008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因王某與某鞋業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產生糾紛,雙方訴至法院。
王某為農村戶口,王某主張因工作期間某鞋業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某鞋業公司認為未繳納社會保險是由于王某簽署承諾書,放棄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內容為:“因自身原因拒絕提供繳納社會保險所需要的一切材料,且自愿放棄辦理社會保險,若日后出現醫療報銷等社保糾紛時,自愿承擔其后果,如有任何事情與公司無關”。
法院認為,雖然王某本人書寫承諾書放棄繳納社會保險,但該約定違反國家關于社會保險的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王某主張因某鞋業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評析】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不可通過約定排除適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
現實生活中,勞動者本人書寫的關于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雖屬真實意思表示,但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