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黃某與某科技網絡公司于2015年7月簽訂勞動合同,擔任數據中心部門算法工程師,合同期限三年。2016年9月26日,某科技網絡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黃某30日內辦理離職手續。黃某于2016年9月27日辦理了離職手續,隨后雙方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黃某主張某科技網絡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某科技網絡公司認為黃某自2016年9月28日至30日連續曠工三天,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規定,故與黃某解除勞動合同,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認為,某科技網絡公司以電子郵件形式向黃某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黃某已辦理離職交接后,又以黃某曠工為由,向黃某郵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屬于嚴重的不誠信行為。且某科技網絡公司未能舉證證明,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電子郵件中主張的解除理由,應承擔不利后果,故某科技網絡公司解除與黃某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解除。
在認定黃某工資標準時,雙方產生分歧。黃某提交的勞動合同顯示月工資為35000元,每年發14薪。某科技網絡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顯示“試用期滿后,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勞動報酬為稅前人民幣叁萬伍仟元”字樣,但該條內容后未顯示“14薪”字樣。經法院核實,該條內容后有明顯刮除痕跡,紙張明顯比同頁其他紙張薄,而某科技網絡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釋,法院結合某科技網絡公司的一系列不誠信行為,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14薪,予以采信。
【案例評析】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誠實信用不僅僅是道德底線,已經上升為基本法律原則。本案中,某科技網絡公司先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向黃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當其意識到該解除行為屬違法解除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時,在黃某已經辦理完離職手續后,又編造事實,以黃某連續曠工三天,違反公司員工手冊規定為由,再次向黃某郵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該行為實屬嚴重的不誠信行為。
此外,某科技網絡公司擅自涂改勞動合同,企圖少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數額,弄虛作假損害勞動者利益,應予以嚴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都應當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本要求,實現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弘揚良好社會風氣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