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入職十天就在上班期間受傷,仍處于試用期,使用的也是臨時工作證,且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能否以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為由拒絕給予工傷賠償?日前,廣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審理中對該具體問題作出了解答: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被用人方形成了勞動關系。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案情
2014年9月23日,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一90后男子徐某應聘到桂平市某陶瓷公司擔任原料車間的粉倉工人,當時雙方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10月2日,剛正式上崗滿十天,徐某就在工作時被機器皮帶絞傷,后被送至桂平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肱骨骨折。第一次治住院期間,某陶瓷公司為徐某支付了治療費用。2014年10月16日出院后,徐某遵醫囑于2015年10月11日再次到桂平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拆除內固定物。然而,這一次住院,某陶瓷公司沒有再次為徐某支付治療費。
第二次住院治療結束后,就工傷認定及第二次住院醫療費等問題,徐某與某陶瓷公司進行了多次協商,但都沒有結果。2015年11月23日,徐某向桂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某陶瓷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然而,桂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卻以徐某的申請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裁定不予受理。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16年1月5日,徐某起訴至桂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勞動關系。
判決
經審理,桂平法院認為,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之前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原告徐某從2014年9月23日開始在被告公司處從事工作,并由被告發放工資,工作期間,原告徐某雖然并未與被告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但依照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雙方已形成了勞動關系。
最終,桂平法院依法判決原告徐某與被告某陶瓷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評析
《勞動法》實施后,過去相對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所有用人單位均應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判斷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應以雙方是否協商一致或是否出現了雙方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