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在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近日,一男子回家看病危的兒子被單位開除,公司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現在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
3月6日晚,身在蘇州的張先生正在公司,突然接到宿州老家醫院的來電通知:兒子病危。張先生介紹,當晚11點他便從蘇州乘車趕回宿州,路上也電話聯系其主管匯報情況并請假,但公司并未批準,并在事后以連續曠工三天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公司的主管回應,稱上一次張先生請了將近5個月的長假,這一次他將張先生請假的事情上報給老板,老板沒有批準。公司也考慮到張先生孩子的病情,但又不知道什么時候才能治愈,總是請假也不是辦法,希望張先生能先辦理離職,等處理好孩子的問題,再回來上班,待遇也不會改變。而且離職決定并不是他能夠干預的,一切都是公司的安排。
3月22日下午15時,針對這一情況,潘律師告訴記者,建議張先生去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類型案件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如果張先生本人不知如何維權,有兩個方案可供其選擇,一是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會設有援助律師駐點,張先生可以請對方為其代理;二是向所在地司法局律協下屬法律援助中心請求幫助。”
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賠償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對此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文件資料、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例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
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合同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