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羅某在簡歷中虛構學歷與工作經歷信息,借此通過某信息技術公司考核,于2016年11月入職該公司,試用期為6個月。羅某本人簽署的錄用條件確認書顯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包括: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內容有虛假或有隱瞞的(學歷學位證書、工作經歷、教育經歷、體檢證明材料等)。2017年3月,某信息技術公司以羅某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情形為由,與羅某解除勞動合同。羅某認為,其工作狀態良好符合錄用條件,某信息技術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遂申請勞動仲裁。由于羅某對求職過程中簡歷造假行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經二審法院查明,羅某在入職時存在學歷造假、編造工作經歷的事實,因此認定某信息技術公司與羅某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案例評析】
勞動者憑借假學歷、假工作經歷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屬于欺詐行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以及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均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某信息技術公司在錄用條件通知書中,明確告知勞動者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內容有虛假或隱瞞的,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羅某存在學歷造假以及編造工作經歷的行為,某信息技術公司主張與羅某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法院予以認可。
誠實守信作為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貫穿于勞動合同的建立時、履行中、甚至終止后。招聘和求職應聘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不能以“騙”的方式蒙混過關,否則必將適得其反。對于勞動者而言,求職應聘過程中,應當保證簡歷信息真實,就學歷和工作經歷等招聘要求中著重強調的信息尤其值得注意,要糾正先夸大其詞或者虛構事實入職,事后再彌補的僥幸心理。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在招聘過程中應當明確錄用條件,就待遇、崗位要求要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當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夠依法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