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最早發端于1958年2月9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目的是為了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1981年3月,國務院發布規定進一步完善探親假制度,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探親假標準。接下來,一起了解下職工的探親假規定吧。
1.探親假適用人群
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因不能在公休假日與父母或配偶團聚而每年享有的假期。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探親假具體適用人群如下:
(1)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才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3)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親假期標準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且不計入年休假。
另外,像學校教職工這樣每年享有寒暑假休假的,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限太短,可以根據探親假期標準,由單位安排補足。
3.探親工資待遇
探親假制度規定,單位需對往返路費給予報銷一部分。具體規定如下:
(1)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2)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很多人沒有聽說過“探親假”主要是因為探親假的規定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出臺,當國家實行分配制度,客觀上造成職工遠離家鄉的現實,因此而給予的待遇。但如今實行市場經濟多年,且有了帶薪年假制度,探親假自然很多人沒有聽過。不過,現在各地都試圖對探親假實施改革,具體細則,有需求的朋友還是去了解一下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