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間,某培訓學校安排員工柳某至長征賓館從事停車場管理員工作,工作地點在室外,月工資2550元。某培訓學校未與柳某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是簽訂了一份《協議書》,顯示柳某自愿到某培訓學校學習,并服從邊學習、邊實習的安排。
某培訓學校主張《協議書》即是與柳某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協議書》載明了雙方的基本情況和權益義務,所涉內容均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柳某認為《協議書》主要內容是其在某培訓學校學習的內容、課程的安排、學習的方式、培訓費用以及其應該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等,這些內容并未涉及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書》中缺乏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以及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協議書》旨在減輕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嚴重影響了勞動者勞動權益的實現,《協議書》根本無法等同于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柳某主張某培訓學校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培訓學校與柳某簽訂的《協議書》不符合《勞動合同法》對內容的要求,《協議書》不屬于勞動合同,判決某培訓學校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案例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柳某為某培訓學校提供勞動,雙方實際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某培訓學校與柳某簽訂的《協議書》,內容主要是關于學習、實習的約定,未體現出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且不符合《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基本內容和形式的要求,不具備勞動合同的性質。
某培訓學校以簽訂學習、實習協議的方式,掩蓋勞動關系,規避勞動法的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屬于不守法、不誠信的行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些都是企業管理者和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規范。之所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詳細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旨在通過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起到定紛止爭,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目的。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系中相對強勢的一方,應依法用工、誠實守信,尊重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