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Time:2021-11-17 瀏覽次數:1402次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1〕69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核準,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調整全區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地區類別。全區最低工資標準地區類別由現行的四類地區調整為三類地區。根據全區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況,對旗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地區類別進行重新調整劃分。地區類別和適用標準詳見附件。 二、提高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全日制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980元、二類地區1910元、三類地區18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20.8元、二類地區20.1元、三類地區19.5元。 三、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的貨幣工資不得低于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凡實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在勞動用工網上備案系統填報。 五、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自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內政辦發〔2017〕135號)文件同時廢止。
內容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
責任編輯:穆 靜 實習生 張亞如
審稿主任:吳春生
值班總編:陳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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