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產生了影響,尤其是確診患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醫學觀察及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無法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在此期間,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能否按曠工算?11月16日,記者采訪了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善鵬。
李善鵬告訴記者,法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得隨意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如果用人單位此時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無疑會讓這些勞動者承擔更為嚴重的心理負擔以及經濟壓力。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同時,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被隔離期間不算曠工,勞動合同應繼續存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作報酬,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記者 馬忠)
來源:寧夏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