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潔員從地下車庫的水井里取水,由水井井蓋沒有關閉導致業主跌落,過錯主要在于保潔員還是物業公司?公司以此理由辭退保潔員是否合規?近日,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
被告李某于2014年4月入職到原告某物業公司擔任保潔員。為工作方便以及節約用水,某物業公司同意被告和保潔員從地下車庫的水井里取水。2014年11月30日,被告在工作的區域工作時期間,由于水井井蓋沒有關閉導致一位業主的母親失足跌落,某物業公司為此進行了賠償。2014年12月某物業公司以此對被告予以口頭辭退,被告也沒有再上班。被告在某物業公司辭退前月工資1880元。某物業公司對被告辭退前41天的工資未發放,某物業公司也沒有為被告繳納失業保險。被告于2015年2月9日申請勞動人事仲裁。此外被告李某陳述在被辭退后,一直到現在沒有工作,某物業公司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李某在外做事。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為被告是否存在嚴重失職。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在地下車庫水井中取水是原告同意的,被告在持續清潔工作中取水存在連續性,水井蓋屬于重物,某物業公司沒有采取相關措施,對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而不能認定為被告存在嚴重失職。某物業公司口頭辭退被告,被告也沒有上班并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說明某物業公司與被告達成一致同意解除勞動關系,某物業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880元/*3個月)。某物業公司沒有給被告繳納失業保險金,失業金由原告承擔(1000元/*6個月)。某物業公司辭退被告前41天未發放的工資,某物業公司應給被告發放(62.67元/*41天)。根據上述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條款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被告142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