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依法防控要求,近期吳忠市司法局、律師協會成立了吳忠市疫情防控法律服務團,為廣大群眾提供法律服務,解讀疫情防控期間的法律問題。請廣大市民持續關注,切實提高法律意識,依法維護權益。
六
管轄范圍及法律責任
1.若用人單位注冊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用人單位如何適用政府復工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因此,除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有關規定執行的情形外,一般應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為準。
2.非特殊行業的用人單位提前復工,將會承擔什么責任?
答:非特殊行業的用人單位提前復工,將可能承擔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可以對用人單位通報批評,拘留、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2、刑事責任:造成疫情擴散或嚴重影響的,用人單位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會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民事賠償: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前復工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需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如果勞動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將可能承擔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責任。如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勞動者雖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內防礙防疫工作,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沒有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行政處罰:通報批評,拘留、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2、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民事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4.用人單位未履行疫情預防與控制的法定義務,依法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用人單位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可能承擔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多種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四)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患病已治愈的勞動者回單位上班嗎?
答:如果勞動者已治愈或已排除傳染病嫌疑,用人單位不可以拒絕勞動者上班。這種行為屬于用工歧視,違反法律規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七
勞動仲裁
1.當事人無法在法定仲裁時效申請仲裁,仲裁時效該怎樣計算?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已經仲裁機構受理,尚未開庭的案件如何處理?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